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355号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穗国税发[2001]355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1]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是税控收款机专用的电脑版秋通发票,我市待推广使用
税控收款机时再一并启用。
附件:关于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粤国税发[2001]69号
为了做好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工作,省局决定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现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适用于卷筒型打字的税控收款机使用,发票代码第七位
类别增加“5”代表卷筒式发票。
二、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二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
基本规为每卷200套,每套宽度57毫米,长度127毫米,式样附后,发票的开
具日期、顾客名称、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销假货单位名称、纳税
人识别号等发票内容,由税控收款机在发票的打印区直接打出。
三、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
原试行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粤国税函[1999]027号)和“广东
省××市成品油销售发票”(粤国税函[1999]001号)停止使用。
四、该发票的使用计划和印制管理按照《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式样(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