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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355号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穗国税发[2001]355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1]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是税控收款机专用的电脑版秋通发票,我市待推广使用 税控收款机时再一并启用。 附件:关于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粤国税发[2001]69号   为了做好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工作,省局决定启用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现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适用于卷筒型打字的税控收款机使用,发票代码第七位 类别增加“5”代表卷筒式发票。   二、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二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 基本规为每卷200套,每套宽度57毫米,长度127毫米,式样附后,发票的开 具日期、顾客名称、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销假货单位名称、纳税 人识别号等发票内容,由税控收款机在发票的打印区直接打出。   三、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从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    原试行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粤国税函[1999]027号)和“广东 省××市成品油销售发票”(粤国税函[1999]001号)停止使用。   四、该发票的使用计划和印制管理按照《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卷筒式商品销售发票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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