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1]297号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珠地税发[2001]297号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97号)
转发给你们;对“预提工资”列支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
工的工资,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扣除;国家《劳动法》第五十条及《珠海市企业工
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因此,对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所得税年度申报之前仍未支付给职工的“预提工资”,不得在税前列支,应
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预提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可根据现有职工人数以及所签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
准按月计算预提工资,年度申报时应按上述规定自行调整。
纳税人补发拖欠职工工资时,可按规定在计税工资标准内于当期列支。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省局就以下两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息支出问题
一些地方对省局粤地税发[1999]12号文中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理解不一
致,现重新予以明确:
(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如在借款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允许预
提并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仍未归还的,纳税人不得再继续预提
利息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
预提费用处理并在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二、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
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
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