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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财法[2001]18号颁布时间:2001-10-26

     2001年10月26日 珠财法[2001]18号 各区财政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与个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 [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通知》第一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经 统计测算,我市的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下。   二、超过5万元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确定适用税率方法:月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住房公积金-医 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本人工作年限数(小于或等于12)*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本人工作年限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额={[(一次性补偿收入 -50000-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本人工作年限数 (小于或等于12)-月费用扣除标准(800元+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人 工作年限数。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份数为本人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 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通知》第二点所指“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 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为 由支付补偿金单位代扣并缴纳,方可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 除。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 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珠海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1]13 号)和《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珠机编[2001]6号)的精神,对经组织批 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 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的退积金, 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各区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 粤财法[2001]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 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 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 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 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 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 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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