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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1]335号颁布时间:2001-07-17

     2001年7月17日 粤地税函[2001]3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4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要按照《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0号)的 规定进行所得税管理,有关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与企业的工作联系,加强对企业纳税 申报的指导,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490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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