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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223号颁布时间:2001-08-31

     2001年8月31日 粤地税发[2001]2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文,以下简称“省政府1号 文”),切实做到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计缴社会保险费,现就对个人 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申报工作。省政府1号 文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保费,将社保 费的缴费基数确定为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这是我省社保费征缴办 法改革的核心。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申报,可以利用地税机关执 法的刚性,进一步查核社保费缴费费基的准确性;可以养成企业良好的申报习惯,使 企业在册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地税部门的监控之中。这是社保费征缴工作的基础, 直接关系到我省社保费征缴办法改革的成败,全省地税系统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各地要根据省政府1号文、省局与省劳保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社 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117号)文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 抓紧落实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申报工作。对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的个人,无论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额,均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 资薪金的内容进行申报。 已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申报的地方,要进一步查核工资薪金的准确性; 还没有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全员申报的地方,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在九月底前 务必实行。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近期将组织工作组到 各地检查贯彻落实工作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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