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1]231号颁布时间:2001-01-01
珠地税发[2001]231号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关于报批程序问题。已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需在财产损失发生之日起3个
月(财产损失发生在第4季度的,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征收所申请财产损
失所得税前扣除,经主管检查分局调查审核并出具检查报告后上报市局税政科批准,
方准予税前扣除。
二、关于资料报送问题。
企业在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 《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核表》及其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财产损失发生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 法院、公安、消防、保险、三防办等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粤地税发[2001]147号
珠海、东莞、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0]4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问题。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
前扣除书面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其所申报的资料,加具意见后逐级上报地级市地方税
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具体负责审核批准工作。审批机关应尽快作出审核批
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具体的申报期限和批准文件抄送企业。具体的申
报期限和批复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自行明确。
二、关于《通知》第二点适用征管法第三十条时效问题。鉴于征管法已作出了新
修订,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征管法中的第三十条在新修订的征管法中排列为
第五十一条。故,在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问题,仍按旧征管法第三十条处理;在
2001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发生的问题按修改后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改用
后,不影响文件内容的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