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1]430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粤国税函[2001]430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重新核发免征车辆购置税明细表的函》
(流便函[2001]038号)转知你们。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重新核发免征车辆购置税明细表的函
2001年8月10日 流便函[2001]038号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
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曾经审查并下发了一批属于设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名单(见2001年7月10日流便函[2001]033号)。该函所附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有误,予以作废,现重新印发新的《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车辆明细表》。请通知各地严格按新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中规定
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