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穗财法[2001]440号颁布时间:2001-06-12
2001年6月12日 穗财法[2001]440号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
分娱乐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粤财法[2001]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文中所指的"游戏"仍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号)第6条第(六)款"游艺"的范围解释。
附件: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
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
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 粤财法[200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
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猪、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
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