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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38号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30日 穗地税发[2001]13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1.粤地税发[2001]1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 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1年5月21日 粤地税发[2001]1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待省局按有关审批管理权限核准后,再另行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 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 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 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担保业务收人"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 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人。 二、免税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 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 定免税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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