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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0]485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粤国税函[2000]485号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0]1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迟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 17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时,需提供税收(出口货 物专用)缴款书,并从1999年9月1日执行;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别号)规定,外商投 资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凭有关资料、证 明,包括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可见,上述两个办法 规定的执行时间不一致,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购买的国产设 备,不能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省局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对在1999 年7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购买国产设备提出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可不提供税 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49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 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 有效凭证和资料。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第十 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所得税抵免申请时,须提供“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 复印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可见,政策规定很明确,没有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企业,不能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来计算的,因此,1999年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 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1999年比1998年 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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