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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8]731号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1998]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税务稽查统计表,增设查补收入月报表,自1999年1 月1日起执行。现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 本通知所附编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   半年报、年报的税务稽查统计表另行修订印发。   1998年的年度税务稽查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 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略) 附件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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