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税务机关拍卖抵缴税款的房地产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建函[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04-15
1994年4月15日 粤建函[1999]112号
汕尾市建委:
送来《关于税务机关查封拍卖的房屋可否直接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请示》(汕建
房字[1998]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
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法拍卖抵缴税款的房地产的产权转移登记,可参照人民法院依法
拍卖房地产的做法执行。一般应提供拍卖物房地产权证、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房地产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经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买受人与税务机关或原房地
产权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文件资料。
三、原房地产权利人拒绝交出原房地产权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或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原房地产权证。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税务机关依法拍卖
的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对权属不清或权属有争议的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