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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保险营销人员从事推销保险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一函[2000]13号颁布时间:2000-03-19

     粤地税一函[2000]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省局粤地税发[1997]204号转发)的规定,对保险营销人员从事推销保险业 务取得的拥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文件下发 后,有一些地区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保险营销人员推销保险业务取 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有一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的规定,没有征收营业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税收管理, 下发了《关于重申对保险营销人员从事推销保险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要求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拥金等应税劳务收入严格按规定征税。 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征收保险营销人员的拥金等 应税劳务的营业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决,今后凡发现没有按规定征税的,省局 将通报批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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