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大中维修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337号颁布时间:2000-08-09
2000年8月9日 粤地税函[2000]337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路大中维修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梅地税发
[20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纳
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梅州市公路工
程公司等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梅州市内国道205线大修工程,其所取得的公路改造工
程收入应在梅州市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
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其中,"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
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其他工
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
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
程作业"。据此,公路大、个修工程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负有
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 ,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梅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等建筑施
工企业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并与梅州市公路局实行招标结算,因此,梅州市公路工程
公司等建筑施工企业是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对其所取得的公路改造工程收入
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营业税政策的解释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部门无权解释。对拒不
申报纳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