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500号颁布时间:2000-11-29
2000年11月29日 穗地税发[2000]50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计税成才,与其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
的,应设置备查簿反映该项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据以计算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和投资、
转让的成本。
二、纳税人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第二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
计算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
补申报审核表》时,附送经税务机关核准的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企业年度亏
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核表》,以及合并或分立时的有关纳税资料。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63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