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524号颁布时间:2000-12-25
2000年12月25日 穗地税发[2000]52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
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以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财企[1994]523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即编号:SBO13)申报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股
权投资所得,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仍可按我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号)第五条规定执行,即在实
际取得应分回利润时,再作补税处理外,其余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
一条第(三)项执行。
三、对投资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报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允许按"通
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内在税前扣除。
对投资企业需要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并能单独设置备查簿反映历
年在税前扣除情况的,允许在当年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四、对纳税人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成本,与其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
应设置备查簿反映该项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据以计算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和投资、
转让的成本。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62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