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251号颁布时间:2000-09-22

     2000年9月22日 粤地税发[2000]2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 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统一按30%的比例扣 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其他不再予以单项扣除。 二、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不 再适用粤地税发[1999]324号文的有关规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