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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91号颁布时间:2000-11-23

     2000年11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49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自领取《办学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领购、依法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其他票据 代替地税监制的发票取得收入,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仍权拒收。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 查处,同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提供非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 关地方税、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略) 2.《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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