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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568号颁布时间:2000-07-19

     2000年7月19日 穗国税发[2000]568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25号)、《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0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21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 [2000]216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征管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各一式三份的《技术改造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 表》(以下简称"两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的《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内"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内的"实际应缴所得税"指标上面的空行一栏中(注:原表中预留的备用空 格)注明"减: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并自行计算本年底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后实际 应缴所得税。 三、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两表"后,应在六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表中 有关项目,并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的有关 项目,层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为保证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的及时性,主管国税 机关收到我局审核后的"两表"后,除留一份作为纳税人档案资料保存外,另一份应迅 速通知纳税人领取。 四、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各种表格,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25号)(略)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097号)(略)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 析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215号)(略)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 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216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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