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服务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二)
穗地税发[2000]444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0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444号
二、关于出现退款如何开票的问题
使用定额发票的业户如发生退款业务,应就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接受劳务方在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主动退还提供劳务方。
提供劳务方收到发票联后,应在该发票联及存根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
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
(二)在接受劳务方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照《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第48条和《会计凭证、账簿规范
细则》(市财局财会[1996]488号)第6条规定,必须取得接受劳务方开具
的收款凭据(省内业户为《广东省××市非经营收人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专
用收据》等,省外业户可开具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凭证)或汇款银行、邮局的凭
证,不得开具“红字发票”代替支出凭证;同时,由提供劳务方用红字开具一式两份
证明(说明原业务发生时间、双方经办人姓名、退款原因、退款大写金额等)作为双
方入账的依据之一;如直接退给个人的,应由收款人在收款单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
码后方可报账。
三、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的处理
付款方遗失定额发票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
19号)第55条和《会计凭证、账簿规范细则》(市财局财会[1996]488
号)第7条规定,如收款方有汇款银行、邮局凭证等旁证资料,可由收款方出具曾开
具有关发票的证明(加盖公章);如果收款方确实没有旁证资料,无法出具证明的,
则由付款方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按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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