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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1-26

   2000年1月26日 粤地税发[2000]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 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三条所称的“授权机构”,根据“通知”所附的二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该机构在我省为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 理中心。 二、凡经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并取得脱钩改制批准文件或新设立批 推文件的税务师事务所,须自领取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根据改制为有限责任或 合伙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 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手续。   三、未取得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受理一 切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手续。 附件:1. 国税发[1999]217号(略)    2.国税发[1999]145号(略)    3.国税发[1999]192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3月13日 穗地税发[2000]93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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