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33号颁布时间:2000-06-01
2000年6月1日 粤地税发[2000]1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
如下:
一、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文的规定征
免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的免征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