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省国资局 省地税局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粤劳就[1997]250号颁布时间:1997-02-04
1997年9月4日 粤劳就[1997]250号
各市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规定》)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是一部规范劳服企业产权归属行为、明确劳服企业产权界定政策
的重要规章。依照《规定》认真开展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关系到劳服企业的发展
和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
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务必使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达到既能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又能
促进劳服企业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目的。
二、为加强对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由省劳动厅、国有资
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组成的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
联合工作小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劳
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当地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
纷的调解和裁决工作。
由于目前正进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为避免工作重复,这项工作应与清产核
资工作结合进行。各市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要尽快与清产核资办公室取得
联系,把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与当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衔接起来。劳服企业产
权界定要在现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础上进行,对应该而又未参加清产核资的劳服
企业,要抓紧组织它们开展工作。
三、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按照省清产
核资办公室、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的《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具体规定的通知》(粤清核[1997]1
3号)执行,劳动部门作为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对《规定》颁
布前已进行产权界定的劳服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劳服企业资产已被平调、
侵吞、无偿使用或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被划归国有资产的,应按照《规定》进行产
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由同级税务部门在财务处理时进行相应调整。
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已经或需要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凡界
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行业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将该资产及其收
益收回用于兴办劳眼企业,或按资产数量安置相应的就业人员。
四、劳服企业完成产权界定工作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产权登记,凡界定为
集体资产的,由当事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核准后予以登记,并
发给“劳服企业集体资产确认书”(由地级市劳动部门印制)。界定为国有资产的,
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