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洁》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078号颁布时间:1995-04-05
1995年4月5日 粤地税发[1995]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4]270号)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
[1994]2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各级地方税务局在编、在册的干部、职工、助职员一律
核发税务检查证;勤杂人员、代征员不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关于税务检查证的编号方洁
1.各中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含税务稽查分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核发
的税务检查证的编号统一由市局编制;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的
编号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编制。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统
一编号。
2.税务检查证的编号由字轨加七位数字组成。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证的字
轨统一为"粤地税"。七位数字中,第1、2位数为地级市局的编码;第3、4位数为县
(县级市、区)局的编码。各级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第5、6、7位数为持证人
员的顺序号。例如,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分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
粤地税O200001。该市曲江县地方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粤地税
0221001。
由于东莞、中山两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其税务检查证编号第3、4位数为00,如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粤地税1900O01。
3.省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稽查分局和直属分局税务检查证的编号,第1至第
4位数为4400;第5、6、7位数为持证人员顺序号。如省地方税务局第1号检查证编号
为:粤地税4400001。
关于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1.税务检查证内容均应使用电脑打印。
2."工作单位"栏应填上持证人所在县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名称;地级市所属
分局税务证应填上该分局名称。
3."发证日期"统一为:1995年7月1日。以后补发的按补发日期填写。
4.税务检查证统一贴持证人的免冠小一寸彩色着装照片。
四、关于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程序
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统一制作、发放(深圳市除外)和管理。
1.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四月中旬以市局为单位统一向省局领证,然后分发给所属
地方税务局。
2.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收到税务检查证后,按照要求进行统一编号,造册登记
(登记册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市局,一份送省局),正确填写有关内容并贴
好照片,经审核无误后,统一由市局将登记册和税务检查证上报省局审核盖章、过塑。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经省地方税务局加盖印章过塑后,通过市地方税务局层发给所属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时间启用新证件,同时将原税务检查证回收缴销。
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0号文中所说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账
户许可证明"的式样和印制、使用办法仍按(89)国税征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现经国税征函发[1995]001号文校正,应为:“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许可
证明”的式样,请按国税发[1993]1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印制和使用办法仍按
(89)国税征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
12月30日 国税发[1994]270号)(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1994年
12月27日 国税发[1994]27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