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产办 省财政厅 省经委 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评选1997年度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清核[1997]61号颁布时间:1997-11-25
1997年11月25日 粤清核[1997]61号
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经委、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只发有名额
的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一项跨行业、
跨系统的十分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从1996年开始,我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
在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选择了二轻全行业和四个地级市进行试点, 1997年全省全面铺开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与国有企业相比,集体企业数量众多,涉及面广,基础管理薄弱,产
权关系更为复杂,我省面临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更为繁重迫切。两年来,我省城镇集
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省清产办、财政厅、经委、地
税等部门的共同组织下,已取得了较大进展,基本上达到了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关系
的预期目的。这与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各有关部门及广大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
力是分不开的。
为了表彰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
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巩固清产核资成果,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省经济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选1997年度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选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详
见附件一)的规定做好评选工作,以确保评选质量。
二、评选名额
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先进单位为48个,先进个人为80人(具体分
配名单见附件二)。
三、组织领导
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评选及表彰工作由省清产办、财政厅、经委、地税
共同组织,具体由这几个部门抽人组成考核评审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五)负责实施。
四、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在推荐评选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真正把工作落实、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来。凡不符合条件的单位
和个人不要勉强上报,指标不一定要完成。
2、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填写《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考核
表》(见附件三)或《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个人考核表》(见附件四)一
式两份,同时附送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先进单
位材料2,000字左右,先进个人材料1,000字左右。
3、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表和文字材料,由所在地清产核资机构会同财政、经
委、地税部门逐级共同审核后,于1997年12月8日前报省清产办,由省清产办
会同财政厅、经委、地税局批准审定。
附件:1、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2、1997年度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
分配表
3、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考核表
4、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个人考核表
5、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审小组名单
附件一:
广东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考核我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1997年广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
参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各地区、各部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 所属
集体企业、单位和各级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的组织
我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考核工作由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经
委、省地税局共同组织,具体工作由上述部门抽人组成考核评审小组负责实施;各地
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和人事、财政、经委、地税部门分级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和
个人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的方法
(一)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名额,由省清产办根据企业
户数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配到各地区、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单位、先进
个人的名额分配,要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考核要求和基本条件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上报,
对于各市、各部门上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省考核评审小组将进行审查和抽查。
四、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和地区、部门制定的实
施办法,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2、单位领导重视,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并配备了适应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
3、制定了全面详细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在本地区、部门和企业、
单位内进行深入动员、广泛发动群众参加;
4、认真组织参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业务与
技术培训,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动态,做好组织推动和工作宣传:
5、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组织和开展,符合国家和省总体工作的部
署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新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
法。
6、认真编制并及时报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编制
质量好;
7、建立健全了各项集体企业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解决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改进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积极参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做出突出
成绩。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法规、办法,精通和熟悉集体企
业清产核资的业务,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和工作成果显著。
3、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履行工作人员职责,廉洁奉
公,遵纪守法。
五、附则
(一)全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
室、省财政厅、省经委和省地税局联合授予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评比和表彰,以推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
作的深入开展,保质保量全面完成任务。
(三)各级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存入档案,作为考核和选拔
干部的参考资料。
(三) 各地区、各部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
定考核细则。
(四) 本办法由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