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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7]275号颁布时间:1997-10-10

     1997年10月10日 粤地税函[1997]275号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违反收款收扰管理处罚问题的请示》(阳地税函[1997]10 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 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均属发 票的范围,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二、有关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已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税务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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