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发票的函

粤地税函[1997]141号颁布时间:1997-05-06

     1997年5月6日 粤地税函[1997]141号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印制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的函》(粤民函[1997] 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全省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由你厅统一向我局申请印制《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发票》 (式样见附件),发给有关社会团体在收取会费时填开。请你厅指定专长人负责本发 票的管理工作,制定发票的保管,发放、核销等内部管理制度。同时抄送我局备案。 此复。 附件:《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发票》式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