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发票》的函
粤地税函[1995]131号颁布时间:1995-08-02
1995年8月2日 粤地税函[1995]131号
广东省旅游局:
你局粤旅函[1995]036号《关于印制和使用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专业
发票的函》悉。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理规定》,同意将《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
专用资金缴费凭证》列入普通发票管理范围,发票名称为《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
资金发票》(格式见附件),由你局统一印制后,发给各市、县征收专用资金时使用。
本发票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首次印制4000本(每本25份),由
你局到指定的广州市红旗印刷厂印制,原印制的《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缴费
凭证》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发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