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发票》的函

粤地税函[1995]131号颁布时间:1995-08-02

     1995年8月2日 粤地税函[1995]131号 广东省旅游局:   你局粤旅函[1995]036号《关于印制和使用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专业 发票的函》悉。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理规定》,同意将《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 专用资金缴费凭证》列入普通发票管理范围,发票名称为《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 资金发票》(格式见附件),由你局统一印制后,发给各市、县征收专用资金时使用。 本发票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首次印制4000本(每本25份),由 你局到指定的广州市红旗印刷厂印制,原印制的《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缴费 凭证》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专用资金发票》格式(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