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1-19
1998年1月19日 粤地税发[1998]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发给辖
区内各地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印制
企业,可向所在地市、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由
省地方税务局发给《发票准印证》,方取得印制地税发票的资格。
印制电脑发票要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印制。
第三条 印制企业在取得印制地税发票资格后,要按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
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普通发票防伪品领购保管
制度等,同时要根据发票印制的生产过程,建立发票印制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将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报所在地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洽发票的印制业务,实行专人保管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制度,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保管、领用、报废、
缴销等明确专人负责,上列人员应报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未经所在地地级市地
方税务机关同意,不得更换。
印制发票企业要有专门的发票承印车间,有专用票库,专人保管发票成品和半成
品。还有专人负责发票的排版、用料、打样、校对、监印、装订、检验,有专人负责
发票废品及边角料的销毁。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防伪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防伪专用品由省地方税务
局定点供应,印制发票企业购买防伪专用品时,应凭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的申请
购买证明,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供货单位直接购买。
第五条 印制发票企业必须凭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印制发票通知书》方可印
制发票,并严格按通知书规定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做到服务质量高,印制质量
好,交货及时。运送发票时要做到专人专车,保证安全。对不符合印制规定的发票不
得出厂,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印制企业负责。同时,要设立《印制发票登记簿》对承
印发票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直接与委托印制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结算货款,并做好
有关的交接工作。印制发票企业不得与用票单位或个人接洽发票印制业务和结算货款,
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如需调整发票印制价格,要事先征得委托承印的地
主税务机关同意。
第七条 发票印制企业对发票监制章的领入、使用、报废、结存及发票防伪专用
品的购进、使用结存情况,要设簿进行登记,要在半年终后十天内,向所在地地级市
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制发票情况统计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购、用、存情况报表》
第八条 印制发票企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对印制发票企业承印
发票的资格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企业每三年换发《发票准印证》一次。对不符合
条件的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并收缴其《发票准印证》。
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各地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印帛归票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
理,各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在换证时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上报印制发票企业的有关报
表,并定期不不不定期期地对印制发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印制发票企业的违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