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185号颁布时间:1995-09-12
1995年9月12日 粤地税发[1995]185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
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意见,对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的
收入,应一律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纳入地方税务局发票的管理范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
示》的批复(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1995]42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