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5]133号颁布时间:1995-07-07
1995年7月7日 粤地税发[1995]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规定(粤地税发
[1995]080号文转发)和1995年6月在深圳市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精
神,现就贯彻发票防伪措施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统一更换采用全国发票专
用纸和专用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的新版发票。现行使用的旧版发票使用到
1996年12月31日止,个别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前更换新版发票,但对来自外地的发
票要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全省从今年9月1日起一律采用全国发票专用纸
和专用油墨印制新版发票,同时,停止印制不加防伪油墨和不规范纸质的旧版发票。
新版发票的式样,仍按省局1994年12月制定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
执行。各地印制的新版发票即可投入使用,在1997年1月1日换版之前,新版、旧版发
票同时使用均属合法凭证。
三、全国发票专用纸和专用油墨,由省局统一定点(清远市印刷厂)供应,经批
准有承印发票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安全制度,具体管理
办法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
080号规定执行。
四、做好发票集中印刷的管理工作。对发票集中印刷的市,一方面要制定措施,
方便属下县(市)印票,另一方面要保证印票的质量和安全,及时交货,对没有批准
发票印刷资格的原发票承印厂,应通知其最迟从今年9月1日起停止印票并进行清理,
收回发票监制章,对其库存的全国发票专用纸,要移交给批准的发票承印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