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给予邮电通信建设优惠政策的批复

粤府函[1996]249号颁布时间:1996-09-09

     1996年9月9日 粤府函[1996]249号 省经委、邮电局: 省邮电局粤邮[1996]27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九五”期间对 我省邮电通信建设继续予以优惠政策扶持。批复如下: 一、继续对农村电话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话养话政策,农村电话收 支差额全留,所得税先征后返还。 二、继续征收通信建设基金,但要照章缴纳营业税。 三、对移动通信企业按33%征收所得税后,将其中15%的所得税作为省财政 对通信事业的投入,并纳入省投资管理范围。 四、省给予邮电扶持政策所得资金,是我省对邮电通信建设的投入。其运作应纳 入省投资管理,具体方案,请省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后,报省人民政 府审定。   五、市话加收附加费问题,暂缓考虑。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