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产办 省财政厅 省经委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省人行 省国资局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粤清核[1997]59号颁布时间:1997-11-20
1997年11月20日 粤清核[1997]59号
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委、地税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各二级分行,国资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联
合下发的《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
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