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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产办 省财政厅 省经委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省人行 省国资局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粤清核[1997]59号颁布时间:1997-11-20

     1997年11月20日 粤清核[1997]59号 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委、地税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各二级分行,国资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联 合下发的《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 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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