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产办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清核[1997]53号颁布时间:1997-10-23
1997年10月23日 粤清核[1997]53号
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
部门: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
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一、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
会《通知》精神,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
通知》(粤府办[1997]38号)的精神,省属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由
企业归口的经济综合部门会同省清产办组织实施(不能归口经济综合部门的企业由省
经委会同省清产办组织实施);各地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由各地集体资
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未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或类似机构的地方,由各地企业
归口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清产办组织实施。
三、由于全国产权登记工作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工作协调和
衔接,我省产权登记工作有关资料上报、产权登记证订购、发放及有关会议组织、国
家政策的贯彻实施由省经委牵头负责统一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
合。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