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税局 省清产办 省财政厅 省经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37号颁布时间:1997-06-02

     1997年6月2日 粤地税发[1997]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 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 转发给你们,对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盈亏进行财务处理的审批权限,由各 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6]232号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