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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73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粤地税发[1997]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我省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局现决定全省每年定期统一布署 对我省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进行验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的税务登记 证换证年度除外)。据此,现将今年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时间 从1997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纳 税人分期分批进行验证。 二、验证范围 凡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都应 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下列纳税人在1997年内可不进行验证: 1.按规定应在1996年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拖至今年才办理换证 手续的纳税人。 2.各地在今年全省统一规定验证时间前已进行验证的纳税人。 三、验证步骤 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全省统一的“税务登记验 证(换证)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报,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填妥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连同《营业 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业户业主居民身份证件, 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地点申报办理。 3.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表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副本“验证记 录”栏内加盖“一九九×年度验讫”印章(见附件2)并加盖验证税务机关公章。经审 核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四、其他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验证工作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并将验证具体期限 及验证的有关事项对外公告。 2.各地要按省局粤地税发[1997]133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加 强联系,并结合验证工作的开展,认真清理清查漏征漏管户,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经济户口”的核对清理,同时继续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收尾工作, 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3.验证结束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将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报告表于10月 20日前报市局,市局汇总后再于10月31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略) 附件2:验证验讫印模(略) 附件3: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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