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73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粤地税发[1997]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我省地方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局现决定全省每年定期统一布署
对我省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进行验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的税务登记
证换证年度除外)。据此,现将今年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时间
从1997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纳
税人分期分批进行验证。
二、验证范围
凡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都应
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下列纳税人在1997年内可不进行验证:
1.按规定应在1996年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拖至今年才办理换证
手续的纳税人。
2.各地在今年全省统一规定验证时间前已进行验证的纳税人。
三、验证步骤
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全省统一的“税务登记验
证(换证)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报,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填妥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连同《营业
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业户业主居民身份证件,
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地点申报办理。
3.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表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副本“验证记
录”栏内加盖“一九九×年度验讫”印章(见附件2)并加盖验证税务机关公章。经审
核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四、其他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验证工作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并将验证具体期限
及验证的有关事项对外公告。
2.各地要按省局粤地税发[1997]133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加
强联系,并结合验证工作的开展,认真清理清查漏征漏管户,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经济户口”的核对清理,同时继续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收尾工作,
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3.验证结束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将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报告表于10月
20日前报市局,市局汇总后再于10月31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略)
附件2:验证验讫印模(略)
附件3: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