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委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31号颁布时间:1996-10-18

     1996年10月18日 粤地税发[1996]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科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科研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要求,现将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 位名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进一步繁荣技术贸易,加 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认定审核科研单位资格。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 究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具体名单由省科委定期核查认定, 商省地税局审核后统一下发(第一批名单见附件)。 二、要严格区分各类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统一的技术合同划分标准 进行认定(分类标准见附件)。对非技术内容的合同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三、要切实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凡在广东省域内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 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交易活动, 必须依法签订国家科委统一格式的书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持书面合同 文本和有关附件,到县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在穗省直单位、中央驻 穗单位的技术合同由省科委认定。各级要严格把关,正确划分合同的技术与非技术内 容。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合同,不得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四、要认真履行减免税报批程序。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凭技术 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合同登记证明(格式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减免税。 凡未取得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性收入,税务机关不得给予税收减免照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199 6年5月16日 国税函[1996]256号)(略)    2、《技术合同分类标准》(略)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格式(略)    4、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第一批)(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