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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产办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具体规定的通知

粤清核[1997]13号颁布时间:1997-03-10

     1997年3月10日 粤清核[1997]13号 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 单位: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 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13号)(以下 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和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粤清 核组[1997]1号(已印发))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政策性强,希望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 “通知”精神,准确掌握政策要求,使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真正 起到既能明晰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又能促进集体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作用。 二、按照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确定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做法”的原则,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 会同各级经委、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 室应主动承担责任,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密切合作。要本着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又 要防止过场的精神,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工作程序是:(一)所有列 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单位都应成立产权界定工作小组;(二)各个 企业产权界定小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形成一套“界定文本文件”(如协议, 出资证明等),然后,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三) 企业将上述文件及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然后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同级政府清产 办,同时抄报同级经贸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报当地政府清产办)会审; (四)界定结果由清产核资机构批复到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据此批复到企业及各 有关方面(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清产办直接批复到企业)。 四、1996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按1996年清产 核资工作方案规定时间组织实施,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时 间按1997年工作方案和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清产办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办法,确保 产权界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 2、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 规定》的通知(财清字[1996]1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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