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中山市沙朗镇中心小学沙朗嘉新塑料厂等七个单位申领校办企业证书的批复
粤教勤[1997]13号颁布时间:1997-10-24
1997年10月24日 粤教勤[1997]13号
中山市教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审查,中山市沙朗嘉新塑料厂、中山市豪强燃气用具厂、中山市东方印刷机械
修配厂、中山市东风镇精美塑料制品厂、中山市东凤镇德丰胶粘带厂、中山市东区职
中装修工程部、中山市海棠造纸厂符合校办企业条件,可发给校办企业证书,享受国
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