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外汇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等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粤外经贸资管字[1997]006号颁布时间:1997-02-27
1997年2月27日 粤外经贸资管字[1997]006号
各市外经贸委(引进外资办)、工商局、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
税局、地税局、各海关:
现将国家外经贸部、工商局、经贸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和海关总
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由以往各有关部门分别进行改为联合进行,是进一
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统一掌握企业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形成
良好的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加强
协调,保证质量,按时完成。
二、联合年检范围及划分:所有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参加联合年检。各
地按行政区划组织并按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
联合年检。
三、对未办理财政、税务、外汇登记的企业,必须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后才能通过
年检。
四、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并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主
要指标说明(附件三)进行填报。
五、中央部门(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所属单位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
作企业、外资银行以及中央和地方单位共同与外商举办且中央单位在中方出资中占
50%(含50%)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营业住所或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的,
财政年检报告书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受理;其他市、县的,由其各
市办事组受理,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工商部门。
六、为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实行联合办公的地方,尽可能采取联合
办公年检,在约定的时间内统一收取企业提供的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文件,并进行初审,
以便各单位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七、各市分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的录入、汇总。汇总工
作于5月10日完成,并将软盘资料上报省外经贸委,同时分送本市联合年检各部门。
计划单列的深圳市的年检汇总的软盘资料,亦按上述时间报省外经贸委。年检应用软
件使用的人员培训,另行通知。
八、年检资料录入所需设备的购置或借用设备、人员的经费,在国家有关部门尚
未明确前,请各地自行研究解决。
九、各地年检部门统一使用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受委托的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满足年检各部门的需要,有关外汇财
务审计,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由企业自行选择。
十、年检完毕后,联合年检各部门按企业总数的1%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抽查。对年检中填报不实或有意隐瞒的企业和弄虚作假提供不实验证资料
的中介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为便于核查,各市可自行印制外商投资企企联合年检报告书签收表,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企业。
十二、各市要积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对外公告或发布年检消
息,以保证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时参加年检。
十三、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各级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的牵头和协调工作。
十四、海关自1998年起参如联合年检,在此之前,内脏按现行年审规定对企
业进行年审。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年12月26
日 外经贸资发[1996]77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