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1996年广东省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
粤经科[1996]729号颁布时间:1996-09-02
1996年9月2日 粤经科[1996]729号
各市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达的"关于下达
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科[1996]060号)精神,
经研究,现将1996年广东省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各试产
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到有关征收机关及财政部门办理新产品
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手续。返还手续按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及补充通
知(粤财预[1996]23、37号文)规定办理。(返还的期限和金额按060
号文件办理)
今后,凡已列入当年省和国家级试产计划,并已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新产品项目,
申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试产单位应填写"新产品税收优惠申报表"连同鉴定
验收证书交当地经委,当地经委初审汇总后,会当地财税部门加具意见报市经委,市
经委审查后,按附表格式汇总,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签署意见后,申报
汇总表一式四份、鉴定证书一式二份于每年11月中旬之前报省经委,省经委将会同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审查申报项目材料,编制"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
策名单"下达。
附件:1、1996年广东省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略)
2、新产品税收优惠申报表(略)
3、新产品税收优惠申报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