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地税征函[1996]7号颁布时间:1996-08-28
1996年8月28日 粤地税征函[199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就分支机构如何换发税务登记证提
出不少具体问题。为便于各地统一执法,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问题
1.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论该分支机构的地点设在
何处,均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即跨征收单位管辖范围设立的非独立
核算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上述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后,一律发放省局统一规定的税务登记证,并使用
当地技术监督局发放的国标统一代码。
二、关于纳税人在同一乡镇内设立的门店(即原来的基层供销社、粮管所、食品
站、药材店设立的门市部、零售下申点),已由本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承包(承租)
经营,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这些门店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考虑历史遗留因素,此类门店可随工商营业执照走。即原来的门店已由本系统职
工或他人承包(承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发营业执照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给予登记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如果没有另领取营业执照的,税
务机关也不发证,但要填写税务登记表,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