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6]113号颁布时间:1996-06-03
1996年6月3日 粤地税函[1996]113号
各市、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6]2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井贯彻执行。
一、对未领取或丢失居民身份证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先登记、后发证",并责成
其限期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限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在换(核)发税务登记证时,遇有多家个体工商户属同一业主情况的(即一
个业主领取两个以上营业执照,两个以上商号),均以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纳税人
统一代码、但在纳税资料档案(包括电脑储存的纳税人基本情况)中,应将代码相同
的业户集中排列,以便加强税务管理。
三、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应密切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确保个体工商户统一代
码编制工作的及时到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1996年
5月9日 国税函发[1996]22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