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做好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核报批工作的通知
粤税师审[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9-27
1996年9月27日 粤税师审[19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工作的要求,为适应社会的需要,配合税收
征管改革,尽快培育和规范我省的税务代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和税收
法律监督体系,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考核认定一
批税务师,审批一批税务代理机构,开展税务代理。现将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资格和执业税务师的认定条件
1.关于税务师的资格认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税务师资格认定: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资格的;
(2)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业务)工作15年以上的;
(3)曾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业务)工作5年以上的,现已在税务咨
询(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2.关于执业税务师的认定条件
凡符合生产力师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符合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可在申请税务师资格的同时,申请税务师执业资格:
(1)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业务在2年以上的;
(2)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务2年以上的;
(3)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
(4)在税务部门连续从事税收实务(业务)工作15年以上,并已不在税务部
门担任职务的。
二、关于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程序
1.发表收表。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
好开展考核认定税务师、执业税务师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宣传工作,并抓紧印
制税务代理的有关申请表格,及时做好发表、收表以及登记、统计工作。
2.审核把关。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税务师资
格、执业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严把质量关。对税务干部(包
括离退休干部)申请认定税务师资格的,以及税务系统所属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申请设立税务代理机构的,分别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系统归口审
核;对税务系统以外人员及单位申请认定税务师、执业税务师以及申请设立税务代理
机构的,由申请人(或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
由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核。
3.列册报批。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税务师、执业税务师资格审批以及设立税务代
理机构申请,统一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自分别按申请税务师资格人员、
申请执业税务师人员、申请税务代理的机构类别造册,并同时附报申请人或申请机构
的申请表一份,迅速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审批发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地上报的有关申请分别进行复审,
对符合条件的转报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凡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税务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代理许可证。
经审批认定的税务师和执业税务师,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组织国家税务部门和
地方税务部门共同或分别进行有关业务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由省税务师资格
审查委员会发给税务师资格证书、执业税务师证书。
三、关于税务代理的管理和收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生产力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
结合当地的情况和税务代理工作开展的需要制定税务代理的日常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的
文书制度,将税务代理纳入规范发展的轨道上来。
关于税务代理的收费,包括两个方面,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评审发证收费及其管
理,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另行通知。对税务代理服务的收费,考虑到收费的项
目、标准等比较复杂,全省暂不作统一,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的
实际情况统一拟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条件成熟时,全省再作
统一。
四、关于再作统一。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提高对开展税务代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
有效的措施,保证我省税务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健康发展。
考虑到审委会没有设日常办事机构,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向省国、地税两局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