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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 281号颁布时间:1997-12-23

     1997年12月23日 粤地税发[1997] 281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 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 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转发给你们,有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 题,现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使用的征收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具体规定之前, 暂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即税要)。   二、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应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1997年7月7日 财税字[1997]9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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