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产办 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清核组[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5-12
1998年5月12日 粤清核组[1998]3号
各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工商局、经委、地税局、国税局、省直有关
单位、中央驻粤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转
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搞好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清理甄别
“挂靠”集体企业的有关要求,认真确定工作范围,掌握清理甄别的基本方法,全面、
彻底完成清理甄别的主要任务。
二、鉴于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
注册资料、参与清理和整改。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员参加
清产办工作。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填报汇总《“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见
附表)一式两份,报上,一级清产核 资办公室,并抄送同级财政、经委、税务部门。
各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应将《“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一式两份于1998
年6月30日之前上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人:吴瑞萍,联系电话:83384
953、83184219。
附件: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24日 财清字[1998]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