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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中山市朝阳铝箔包装材料厂等二个单位申领校办企业证书的批复

粤教勤[1998]2号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粤教勤[1998]2号 中山市教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审查,中山市朝阳铝箔包装材料厂、中山市高龙电器五金塑料厂符合校办企业 条件,可发给校办企业证书,并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 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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