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同意颁发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招待所等两家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批复
粤民福[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5-27
1998年5月27日 粤民福[1998]15号
广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审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招待所、广州市军供服务中心两家企业符合社会福
利企业条件,同意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述企业必须承担福利企业的义务,
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由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把关(起始时间以当地主管
税务部门同意申办的日期为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给予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