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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同意颁发广州市越秀区兆星电子厂等10家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批复

粤民福[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4-02

     1998年4月2日 粤民福[1998]9号 广州、佛山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审查,广州市越秀区兆星电子厂、南海市桂城通讯器材厂等10家企业符合 社会福利企业条件,同意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详见附件)。上述企业必须承 担福利企业的义务,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由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把关( 起始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申办的日期为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 对广州市东山区陵园西通讯城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 附件:同意颁发《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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