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同意颁发清远市清城通讯材料厂等4家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批复
粤民福[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2-25
1998年2月25日 粤民福[1998]4号
清远、肇庆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审查,清远市清城通讯材料厂、四会市永盛玻璃金钢厂、广宁县南街福利纸箱
厂、广东省怀集县康华福利厂等4家企业符合福利社会福利企业条件,同意颁发《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述企业必须承担福得企业的义务,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时由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把关(起始时间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申办的日期为
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